民间借贷有没有法律背书?
今天要讨论的问题是民间借贷有没有法律背书?其实就是讨论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民间借贷在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借贷。民间是同官方相对应的说法,借贷呢是一个资金融通的过程,贷方将钱借出去,同时收取一定的利息,老百姓也俗称放贷。官方借贷是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小贷公司这些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资金的进出都要经过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完成。这些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格是监管部分审批许可的,具有合法性。而民间借贷呢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些主体相互之间,在进行借贷时,绕过银行这些金融机构,自行完成的资金融通行为。
那么这种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行完成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从民间借贷的主体和民间借贷的利息这两方面给大家做下分析。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这种借贷是有效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借贷经常称为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在 2013 年以前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企业之间的借贷会被认为是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是属于无效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呢解决了很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为了鼓励和保护交易,2013 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奚晓明院长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提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是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是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1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明确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存在合同法第 52 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该规定第 14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第 14 条呢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家重点了解三种情形。
一种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而且借款人是事先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无效。第二种是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是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的,而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无效。第三种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却仍然提供借款的,这种民间借贷无效。
但是在民间借贷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达到了高利贷的水平,那么这种超过限度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受法律保护的利息上线与非法的高利贷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红线。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24% 的话,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 的话,那么超过 36% 的利息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年利率 24% 到年利率 36% 之间这个区间如何处理呢?规定当中也有明确说明,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 24% 不足 36% 的部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支持的。所以高利贷的红线呢就是年利率 36%。我们最后总结一下,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 36% 的年利率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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